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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电子竞技官网 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2024/3/12  来源: 本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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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教育部党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大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深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社会实践全过程,增强大学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教育引导大学生在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展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经学校批准的社会实践学生团队需与学校团委签订《安全责任告知书》,购买团队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大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校团委、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宣传部、思政教研部、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各二级学院院长、书记为成员的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统筹大学生社会实践方案拟定、组织实施和课程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的原则开展。各二级学院要广泛发动专业教师参加、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相关部门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共青团干部、辅导员、专任教师要亲自组织带领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学校宣传部门要利用市内外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为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氛围。活动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召开座谈会、报告会等,认真总结活动情况,大力宣传活动成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科普宣传、政策宣讲、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支农支教、社会调查、专题调研、法律援助、课题合作、科研攻关、创业实践、科研创新实践、岗位体验,大学生“三下乡”、“四进社区”和红色之旅等各种校内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学生须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并修满相应学分。

第九条 社会实践内容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社会调查(含红色之旅)两个大类。

(一)志愿服务类

1.建设一批与思想政治教育相融合的社会实践基地。立足校园,面向社会,深入开展“理小青”志愿服务、敬老助残帮困服务、义务家教活动、社区公益事业服务、“学雷锋”公益志愿服务、重大赛事赛会等公益服务。加强与政府、企业、部队等多方联动,赴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委会等单位开展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活动。

2.建设一批与专业教育相融合的社会实践基地。各二级学院要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建立多个实践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实践活动,重点把科学理念、先进文化、前沿科技送到基层。

(二)社会调查类(含红色之旅)

围绕特定社会现象、热点问题及学生学科专业对应行业等,或到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地、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学习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开展社会考察和调查研究,并运用专业知识以及分析方法,形成专业、详实的调查研究报告。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团体实践和个人实践。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

1.学生个人实践是指学生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自行安排的实践活动。

2.学生团体实践是指实践团队提交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申请和实施方案,二级学院团组织初审后,校团委审核同意开展的集中实践活动。跨学院的团体实践项目由牵头学院团组织向校团委报批。校级团体实践项目由校团委牵头组织。

(二)审核立项

校团委对各团体实践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提出立项意见,报学校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成果验收

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实践团队应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各团队整理实践活动材料,提交优质社会实践报告。重要实践成果在全校范围进行交流推广,并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

第十一条 社会调查(含红色之旅)活动由校团委在学生第二学期末统一组织实施;志愿服务由校团委和二级学院团组织在第一学期至第四学期期间分批次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学校将社会实践作为学生的一个必修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记2个学分。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社会实践课程计2个学分,对应学时数为 32学时或周数为1周。社会实践累计达32学时或1周,根据课程实践不同成绩认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低于32学时或1周的,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不少于2次的集中社会实践活动,活动累计不低于32学时或1周,按要求撰写不低于3000字的调查报告;同时学生还应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不低于48小时。

第十四条 学生在第四学期末社会实践未达到32学时或1周,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认定为不及格,学生可在毕业学年的5月前参加补修,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补足社会实践学时后成绩计为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参与社会实践工作认定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在评优评先、晋升奖励、职称评定上享有同等条件。参与指导活动的教师工作量计算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在社会实践课程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成绩认定为不合格,并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以及优秀社会实践成果、优秀调研报告等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设立以下奖项:

(一)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组织

(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三)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四)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

(五)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调查报告

实践活动中出现的新增奖项或系列活动,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评选方式。所有奖项均由个人或组织自行申报,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推荐,经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对公示有异议者,经领导小组重新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召开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总结表彰大会,对获奖集体及个人进行奖励,并在校内外媒体上宣传展示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成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社会调查课程成绩评定、三好学生与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评定的依据之一。各团支部或班级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取得的成绩,作为团支部评优和班集体评优评先的考评项目之一。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算,主要用于校外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指导教师工作量、社会实践团队立项项目费、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调研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的奖励、师生参与校外社会实践产生的差旅费、用于社会实践的宣传制品费等。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的团队,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 数字新媒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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