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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业设置与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校新专业设置与申报工作,提高新专业申报质量,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21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设专业及专业方向,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新专业设置的原则
第三条 新专业设置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执行。设置工作应严谨、有序、依法、合规。
第四条 新专业设置要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办学定位与专业布局要求,要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条件与专业基础,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新专业的设置还要充分考虑学校所在地及周边产业布局,积极服务重庆及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国家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
第六条 新设置专业的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和专业类别代码要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21)》及增补专业文件为依据设置。
第三章 新专业设置的要求
第七条 学校以及二级学院要对新设专业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形成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要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科学合理的专业建设规划。
第九条 要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第十条 要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 新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基本程序。首先由学校审定该年度拟新申报的专业,然后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申报材料撰写,之后由教务处审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批准,理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之前,学校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专业申报的指导意见,明确专业申报的专业大类或申报范围。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初,由教务处向各二级学院下达新专业设置与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任务。
第十四条 每年4月底前,二级学院完成对拟增设的新专业进行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形成可行性调研报告,提交学校教务处。
第十五条 每年5月底前,教务处组织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二级学院申报专业进行初评,初步确定学校拟新设专业名单,并通知二级学院。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前,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交拟增设新专业的书面申报材料,材料包括:
1.关于设置×年制××专业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2.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3. 3-5年的专业建设规划;
4.新专业申报表;
5.来自学校、企业的专家组给出的评审意见;
6.新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情况表;
7.新专业的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表。
第十七条 每年7月15日前教务处组织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每年7月底前,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初审意见组织人员进一步修改完善拟增设新专业的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每年8月底前,教务处再次组织对拟增设的新专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审查无误后,提交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然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及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每年9月底前(具体时间根据市教委通知),按照市教委文件要求,教务处负责起草新专业申请公文,组织二级学院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报申报材料,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意事项:
1. 医药卫生类专业需提前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定,出具专业推荐公函。
2. 教育类专业需提前报重庆市教委师范处审核批准后再进行申报。
第五章 新专业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专业批准成立后,所在二级学院应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定详细的专业建设计划,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招生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实训室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给予获批准的专业一定的开办经费(校企合办的专业按照合作协议执行),主要用于支持新专业建设的调研论证、师资培养、新课程的建设等必要的专业建设工作,并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投入专项经费,统筹规划新专业的实训室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