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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不断提高高校发展党员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纯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学校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把关作用,负责抓好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条 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真学真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是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是否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否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能够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五)是否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报告个人基本信息、社会关系、主要履历、重大事项等情况;
(六)是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具有良好个人品德;
(七)发展对象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其抚养的养子女)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政治审查不合格:
(一)不真学真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
(二)不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三)没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的;
(四)是非观念淡薄,在涉及党的全面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原则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态度暧昧、消极躲避,在课堂、网络等发表不当言论的;
(五)功利思想严重,利益面前只为自己打算、不为集体和群众着想,见利忘义、损公肥私、利用职务职权便利抢占资源的;
(六)言行不一,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讲真话,当“两面人”的;
(七)参与邪教、笃信宗教或热衷封建迷信活动的;
(八)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九)道德品质差,学术不端、作风不实,不讲师德师风学风的;
(十)在年龄、工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欺骗党组织的;
(十一)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第五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后,要报学校党委预审备案。发展对象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把关:
(一)刑满释放,或因涉嫌“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受到劝退、除名、开除党籍等处分,现已改正错误,经党组织较长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与所在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为近亲属的;
(三)没有获得过任何个人荣誉或表彰奖励的;
(四)28周岁以下发展对象不是共青团员的;
(五)60周岁以上申请入党的。上述人员未经高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不得发展入党。
第六条 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应在发展对象确定后3个月内进行。基层党组织要抽调2名以上正式党员组成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工作小组,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核查违纪违法信息、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同志意见、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全面考察。对发展对象档案、会议记录等原始材料有涂改、缺失情况的,要仔细查明原因。
第七条 对某些重要情况不清楚或属于外来流动人员的,应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调或外调。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在校大学生应征求其父母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户籍地党组织的意见。跨省市函调外调的,须通过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在函调外调中,对有情况反映或有重要事实不清楚的,党支部应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调查。
第八条 党组织在听取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情况后,应认真分析并及时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应逐人单独成文,由政治审查小组成员、党组织书记签字,并注明时间、加盖公章。因情况复杂,一时无法作出结论的,可暂停发展或作延缓处理。
第九条 严格发展党员政治审查要求,对审查中发现发展对象有重要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入党材料严重抄袭等情形,或属“带病入党”“人情党员”的,应终止政治审查工作,取消其发展资格。未作出政治审查结论性意见之前,所在党支部不得擅自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接收事宜。严禁任何人私自索取或提供证明材料,严禁发展对象自行办理查阅档案、函调外调等政治审查手续,严禁泄露政治审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建立发展对象政治审查追责问责制。对政治审查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将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对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存在以权谋私、利益交换等情形的,要严肃处理,终身追责。
第十一条 强化组织领导。高校党委要站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政治高度,进一步重视抓好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有效落实。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党委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严格标准、要求和程序,切实把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工作抓实抓到位。